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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 今天上午,最高檢發佈《“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致人重度殘疾或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及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解釋》明確了“生產、銷售金額”的認定標準、危害藥品安全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嚴處罰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生產”的含義以及生產、銷售假藥罪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等。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表示,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除“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應追究刑責。
  《解釋》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確 印製不符的包裝標簽或說明書屬“生產”
  《解釋》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生產”的含義。
  《解釋》規定,具有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行為或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行為,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目的,應當認定為“生產”。
  值得強調的是,《解釋》還強調,印製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也屬於“生產”範疇。
  韓耀元表示,對生產行為的重新界定,符合執法辦案的實際需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罪罰 生產孕、嬰幼兒假藥從重處罰
  《解釋》第一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對實踐中易發、多發,且危害性嚴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予以總結,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將從重處罰。
  另外,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或屬於註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也將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或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 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需從重處罰。
  另外一種從重處罰的情形是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 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解釋》特別明確了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嚴懲處。
  全國檢察院、法院歷年處理案件情況
  致10人以上輕傷可判死刑
  根據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均依法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解釋》還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從危害後果、犯罪數額、假藥種類、犯罪主體等方面衡量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要件中的“其他嚴重情節”。
  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等均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致人重度殘疾或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及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等將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按照《刑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文/記者 溫如軍  (原標題:最高檢:制售假藥全追刑責 生產銷售假藥不設入罪門檻 生產孕、嬰幼兒假藥從重處罰 假藥致10人以上輕傷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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